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6 年台上字第 64 號
判例要旨
系爭房屋於兩造訂主買賣契約之前,既由被上訴人本於租賃關係而占有,則依民法第九百四十六條準用同法第七百六十一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被上訴人就系爭房屋自買賣契約成立之日起,即已接受上訴人之交付,依同法第三百七十三條,該屋之利益由此當然歸屬被上訴人。乃上訴人猶謂原有租賃關係並未消滅,基於出租人地位請求被上訴人支付租金,顯非正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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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爭房屋於兩造訂主買賣契約之前,既由被上訴人本於租賃關係而占有,則依民法第九百四十六條準用同法第七百六十一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被上訴人就系爭房屋自買賣契約成立之日起,即已接受上訴人之交付,依同法第三百七十三條,該屋之利益由此當然歸屬被上訴人。乃上訴人猶謂原有租賃關係並未消滅,基於出租人地位請求被上訴人支付租金,顯非正當。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