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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年台上字第 656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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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6 年台上字第 656 號

日期 46 年 04 月 17 日

判例要旨

系爭池沼由上訴人賣與被上訴人,約定先交價金三分之一,其餘三分之二,俟上訴人就該地池沼繼承完畢,並將一切移轉登記書類備妥交付被上訴人後即行找清,惟如上訴人未獲繼承時,雙方買賣作為打銷,定金返還,是該項買賣契約,顯係附有以上訴人就該池沼確有繼承權,並辦理繼承登記時為發生效力之停止條件。上訴人既自認對系爭池沼確有繼承權之存在,而又諉稱手續繁瑣致未辦理繼承登記,此種以不正當消極行為阻止其停止條件之成就,依民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應視為條件業已成就,被上訴人從而請求上訴人受領餘價,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即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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