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第九十七條僅規定本法規定之補償,利害關係人發生爭議時,主管機關得邀集有關機關團體評議之,並非規定有關機關團體評議通過後,當事人不服其評定,始得起訴。本件被上訴人在已經勘驗鑑定尚未評定通過前,逕向法院起訴,尚難指為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