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第九十七條僅規定本法規定之補償,利害關係人發生爭議時,主管機關得邀集有關機關團體評議之,並非規定有關機關團體評議通過後,當事人不服其評定,始得起訴。本件被上訴人在已經勘驗鑑定尚未評定通過前,逕向法院起訴,尚難指為不合。
63 年台上字第 67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63 年 01 月 16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857、101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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