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7 年上字第 6809 號

日期 37 年 09 月 15 日

判例要旨

習慣僅於法律無明文規定時有補充之效力,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權利之行使,除由公同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為民法第八百二十八條第二項所明定。縱如原判決所稱該地習慣,嘗產值理有代表公同共有人全體處分嘗產之權,苟非當事人有以此為契約內容之意思,得認其公同關係所由規定之契約已另有規定,在民法施行以後殊無適用之餘地。原判決僅以該地有此習慣,即認被上訴人之買受為有效,其法律上之見解實有違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37 年上字第 6809 號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全國法規資料庫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