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7 年上字第 6809 號
判例要旨
習慣僅於法律無明文規定時有補充之效力,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權利之行使,除由公同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為民法第八百二十八條第二項所明定。縱如原判決所稱該地習慣,嘗產值理有代表公同共有人全體處分嘗產之權,苟非當事人有以此為契約內容之意思,得認其公同關係所由規定之契約已另有規定,在民法施行以後殊無適用之餘地。原判決僅以該地有此習慣,即認被上訴人之買受為有效,其法律上之見解實有違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