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2 年台上字第 681 號
判例要旨
房屋之買賣無論房屋為違章建築與否,除其前手本身即為債務人外,在未為移轉登記前,凡因第三人就買賣標的物對於承買人主張權利,指由執行法院實施查封時,原出賣人既均負有擔保之義務,以排除第三人對於承買人之侵害 (參照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 。則承買人本於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代位前手行使此項權利,要無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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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之買賣無論房屋為違章建築與否,除其前手本身即為債務人外,在未為移轉登記前,凡因第三人就買賣標的物對於承買人主張權利,指由執行法院實施查封時,原出賣人既均負有擔保之義務,以排除第三人對於承買人之侵害 (參照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 。則承買人本於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代位前手行使此項權利,要無不合。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