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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年上字第 6852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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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3 年上字第 6852 號

日期 32 年 12 月 31 日

判例要旨

夫妻間如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依民法第一千零零五條、第一千零二十六條之規定,夫於家庭生活費用有支付能力時,除妻有不得請求支付之法律上原因外,應由夫就其財產負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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