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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70 年台上字第 689 號

日期 70 年 02 月 26 日

判例要旨

以身體被傷害而請求金錢賠償者,固不得依民法第二百十三條第二項請求就該金錢加給利息,惟侵權行為人支付該金錢遲延時,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請求法定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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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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