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7 年上字第 6987 號
判例要旨
(一)少數合夥人之退夥,不影響於合夥之存續。
(二)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在其權限內以本人名義代表合夥與他人訂立租賃房屋契約,其租賃權應屬於合夥,而不屬於該執行合夥之合夥人,故在合夥存續期間內,縱令出名訂約之合夥人有變更,其與出租人之租賃關係仍為繼續,不得視為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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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少數合夥人之退夥,不影響於合夥之存續。
(二)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在其權限內以本人名義代表合夥與他人訂立租賃房屋契約,其租賃權應屬於合夥,而不屬於該執行合夥之合夥人,故在合夥存續期間內,縱令出名訂約之合夥人有變更,其與出租人之租賃關係仍為繼續,不得視為消滅。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