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年抗字第 7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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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18 年抗字第 7 號
判例要旨
(一) 抗告人收受抗告法院之裁決 (裁定) 後,曾於法定期間內聲述異議,即可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業經提起再抗告,而不因其轉呈遲滯之故,認為不遵期間。
(二) 未經查封拍賣程序,即將抵押不動產發交債權人管業,實係違反民事執行規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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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抗告人收受抗告法院之裁決 (裁定) 後,曾於法定期間內聲述異議,即可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業經提起再抗告,而不因其轉呈遲滯之故,認為不遵期間。
(二) 未經查封拍賣程序,即將抵押不動產發交債權人管業,實係違反民事執行規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