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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強制執行法 第 75 條(不動產之執行方法)

  1. 1.不動產強制執行,以查封拍賣、強制管理之方法行之。
  2. 2.前項拍賣及強制管理之方法,於性質上許可並認為適當時,得併行之。
  3. 3.建築物及其基地同屬於債務人所有者,得併予查封、拍賣。
  4. 4.應拍賣之財產有動產及不動產者,執行法院得合併拍賣之。
  5. 5.前項合併拍賣之動產,適用關於不動產拍賣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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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75條規定不動產強制執行採查封、拍賣、強制管理三種方法,性質許可時得併行;建築物與基地同屬債務人者得併付拍賣。

Q · 不動產被強制執行一定會被法拍嗎?

依強制執行法第75條,不動產強制執行有查封、拍賣、強制管理三種方法。查封只是凍結處分,並非必然拍賣;若不動產有穩定租金收益,債權人或債務人可走「強制管理」由法院收取收益清償,房屋不被賣出。三種方法在性質許可且適當時得併行,建築物與其基地同屬債務人時並得併付拍賣。

白話解讀

債權人拿到了對你不動產的執行名義,接下來法院怎麼動手?這條列出三種武器:查封(先鎖住你的房子不讓你賣掉或移轉)、拍賣(公開標售給出價最高的人)、強制管理(不賣房子,但把租金收益直接撥給債權人)。大部分人只知道法拍,但「強制管理」這條路徑知道的人極少。它的邏輯是:如果你的房子每月收租五萬,債權只有一百萬,與其賤價拍賣,不如讓法院直接收二十個月的租金來還債。更關鍵的是第三、四項:如果建築物跟土地都是你的,法院可以綁在一起賣;動產和不動產也能合併拍賣。這不是法院的善意,是防止分開賣導致價值暴跌,最終吃虧的其實是你。

法律定性

強制執行法第75條為不動產執行的方法總則,明定不動產之強制執行得以查封、拍賣、強制管理三種方法為之;於性質許可並認為適當時得併行,並就建築物與基地同屬債務人、動產與不動產併存時設有合併拍賣規定,以避免標的物被人為拆解而價值減損。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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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不動產強制執行有哪幾種方法?

查封、拍賣、強制管理三種,性質許可並認為適當時得併行。

Q2被查封就一定會被法拍嗎?

不一定。查封只是凍結處分,債權人可選擇拍賣或強制管理,後者保住房屋僅攔截收益。

Q3什麼是強制管理?

法院不賣房子,改由管理人收取租金等收益用以清償債權的執行方法。

Q4建築物可以跟土地分開拍賣嗎?

建築物與基地同屬債務人者,得併予查封、拍賣,避免拆開導致價值崩盤。

Q5工廠的機器設備跟廠房可以一起拍嗎?

可以。應拍賣財產有動產及不動產者,執行法院得合併拍賣,併拍之動產適用不動產拍賣規定。

Q6房子被查封後還能住嗎?

可以。查封限制處分(不能賣、不能設定抵押),不影響居住使用,但不得毀損標的。

Q7強制管理跟拍賣哪個對債務人有利?

債權額小且不動產有穩定收益時,強制管理可保住房屋;債權額高則拍賣較常見。

Q8什麼情況法院會准強制管理?

須性質上許可(不動產有收益可能)且法院認為適當,純自住無收益房屋通常不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拍賣強制管理
標的物去向公開標售,所有權移轉給拍定人保留所有權,僅攔截收益
清償速度一次取得價金,速度快分次以收益清償,速度慢
適用前提任何不動產性質上有收益可能且法院認適當
額外成本鑑價費、執行費管理人報酬與管理費自收益扣除
對債務人影響可能喪失不動產保住不動產,僅暫失收益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事執行法 第43条以下(不動産執行:強制競売 §45、強制管理 §93)
🇰🇷 韓國민사집행법 제78조 이하(부동산에 대한 강제집행:강제경매·강제관리)
🇨🇳 中國民事诉讼法 执行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第247-251条)
🇩🇪 德國ZVG(Zwangsversteigerungsgesetz)§ 15 ff.(Zwangsversteigerung)und § 146 ff.(Zwangsverwaltung)
🇫🇷 法國Code des procédures civiles d'exécution, art. L311-1 et s.(saisie immobilière)
🇺🇸 美國Writ of execution / judicial sale of real property(state civil procedure;Fed. R. Civ. P. 69)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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