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 75 條(不動產之執行方法)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不動產之強制執行,以查封、拍賣、強制管理之方法行之。
- 前項拍賣及強制管理之方法,於性質上許可並認為適當時,得併行之。
- 建築物及其基地同屬於債務人所有者,得併予查封、拍賣。
- 應拍賣之財產有動產及不動產者,執行法院得合併拍賣之。
- 前項合併拍賣之動產,適用關於不動產拍賣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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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10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不動產」之強制執行,以1️⃣查封、2️⃣拍賣(交換價值)、3️⃣強制管理之方法行之。
II 前項拍賣及強制管理(使用價值)之方法,於「性質上許可並認為適當」時,得併行之。
III 「建築物及其基地同屬於債務人」所有者,✅得併予查封、拍賣。
vs
民法876 1
IV 應拍賣之財產有動產及不動產者,執行法院✅得合併拍賣之。
若執行法院定合併拍賣為執行條件,債權人如欲承受須以承受合併拍賣之所有執行標的物為之
V 前項合併拍賣之動產,適用關於不動產拍賣之規定。
bono
5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執行法院定合併拍賣為執行條件後,債權人如欲承受,亦須以承受合併拍賣之所有執行標的物為之。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