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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 75 條(不動產之執行方法)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不動產強制執行,以查封拍賣、強制管理之方法行之。
  2. 前項拍賣及強制管理之方法,於性質上許可並認為適當時,得併行之。
  3. 建築物及其基地同屬於債務人所有者,得併予查封、拍賣。
  4. 應拍賣之財產有動產及不動產者,執行法院得合併拍賣之。
  5. 前項合併拍賣之動產,適用關於不動產拍賣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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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9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不動產」之強制執行,以1️⃣查封、2️⃣拍賣、3️⃣強制管理之方法行之。 II 前項拍賣及強制管理之方法,於「性質上許可並認為適當」時,得併行之。 III 「建築物及其基地同屬於債務人」所有者,✅得併予查封、拍賣。 vs 民法876 1 IV 應拍賣之財產有動產及不動產者,執行法院✅得合併拍賣之。 若執行法院定合併拍賣為執行條件,債權人如欲承受須以承受合併拍賣之所有執行標的物為之 V 前項合併拍賣之動產,適用關於不動產拍賣之規定。
bono
4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執行法院定合併拍賣為執行條件後,債權人如欲承受,亦須以承受合併拍賣之所有執行標的物為之。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