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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9 年台抗字第 72 號

日期 69 年 02 月 13 日

判例要旨

假處分係保全強制執行方法之一種,原為在本案請求尚未經判決確定以前,預防將來債權人勝訴後,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而設,至債權人聲請假處分所主張之權利,債務人對之有所爭執者,應於現在或將來有訴訟繫屬時,請求法院為本案之判決,以資解決,尚非聲請假處分時,先應解決之問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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