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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2 年台上字第 722 號

日期 52 年 03 月 15 日

判例要旨

虛偽設定抵押權,乃雙方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依民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其設定抵押權當然無效,與得撤銷後始視為無效者有別。故虛偽設定抵押權雖屬意圖避免強制執行,但非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所謂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務人行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52 年台上字第 722 號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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