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年上字第 746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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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年上字第 746 號
判例要旨
(一) 債權之附有擔保者,債權人固得就擔保物行使權利,然並非其義務。故債權人如要求現款清償,債務人即不得以應先就擔保物行使權利為抗辯。
(二) 法院裁判應以當事人聲明之範圍為限,若當事人所不聲明之事項,自不能以法院漏未裁判為理由主張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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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債權之附有擔保者,債權人固得就擔保物行使權利,然並非其義務。故債權人如要求現款清償,債務人即不得以應先就擔保物行使權利為抗辯。
(二) 法院裁判應以當事人聲明之範圍為限,若當事人所不聲明之事項,自不能以法院漏未裁判為理由主張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