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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年台上字第 751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88 年 04 月 12 日
  • 資料來源:
    • 司法院公報 第 42 卷 2 期 81-83 頁

按海商法第一百條第二項規定:「受領權利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貨物受領之日或自應受領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既未限制於貨物毀損或一部滅失時,始有其適用,故於貨物全部滅失之情形,亦在適用之列。本院五十八年台上字第三八一二號判例與此意旨不符部分,應不再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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