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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海商法 第 100 條

  1. 1.船舶在中華民國領海內水港口河道內碰撞者,法院對於加害之船舶,得扣押之。
  2. 2.碰撞不在中華民國領海內水港口河道內,而被害者為中華民國船舶或國民,法院於加害之船舶進入中華民國領海後,得扣押之。
  3. 3.前兩項被扣押船舶得提供擔保,請求放行。
  4. 4.前項擔保,得由適當之銀行或保險人出具書面保證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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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海商法第 100 條賦予法院對碰撞加害船舶的扣押權,船舶開出領海後再次進入仍可扣押,並得提供擔保請求放行。

Q · 對方船開出我國海域就扣不到了嗎?

依海商法第 100 條第二項,碰撞縱使發生在公海或外國海域,只要受害者是中華民國船舶或國民,加害船舶日後進入中華民國領海後,法院仍得扣押之。實務上會透過 AIS 系統長期追蹤該船動向,掌握下次進港時機立即聲請執行;定期航線船舶(貨櫃船、油輪)幾乎必然回航,等待只是耐心問題。

白話解讀

船跟陸地上的車不一樣,撞了人賠了錢還可以開到國外消失。這條給法院一把鑰匙:在中華民國領海內水港口河道發生的碰撞,法院可以直接扣押加害船舶。就算碰撞發生在公海或外國海域,只要受害的是中華民國船舶或國民,加害船舶之後進入我國領海,照樣可以扣。為什麼這個權力這麼大?因為一艘船的市場價值動輒幾千萬到幾十億,扣住它等於扣住對方的核心資產,比凍結銀行帳戶還有效。船東為了讓船繼續賺錢,幾乎一定會在最短時間內提供擔保金或保險人保證書換取放行。這條的真正威力不在於最後扣多久,而在於「扣得住」這個威脅本身,會讓本來想拖延的對方瞬間坐上談判桌。

法律定性

海商法第 100 條為船舶碰撞的扣押程序規範,賦予法院對加害船舶的扣押權:碰撞發生於中華民國領海內水港口河道者得直接扣押;發生於境外但受害者為本國船舶或國民者,於加害船舶進入領海後亦得扣押。被扣船舶得提供擔保(含銀行或保險人書面保證)請求放行,構成「以扣促和」的海事保全核心機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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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海商法第100條是什麼?

規範船舶碰撞後法院對加害船舶的扣押程序,是海事訴訟最有力的保全手段。

Q2對方船開走了還能扣押嗎?

能。只要受害者為我國船舶或國民,加害船舶再進入我國領海仍可扣押。

Q3船被扣押要怎麼放行?

依第三項提供擔保請求放行,第四項允許用銀行或保險人書面保證代替現金。

Q4公海碰撞我國法院管得到嗎?

管得到。第二項明定境外碰撞只要受害方為本國船舶或國民即可於船舶入境後扣押。

Q5扣船的擔保金怎麼算?

通常落在求償金額的一定比例,可由律師引用慣例與判例爭取合理範圍。

Q6海商法扣船和一般假扣押差在哪?

扣船是海事專屬權,門檻低、效率高,不需如一般假扣押釋明對方有脫產之虞。

Q7聲請扣船需要哪些資料?

加害船舶識別資訊(船名、IMO 編號、船旗國、船東公司)與請求權釋明。

Q8扣船請求權有時效嗎?

扣押令本身無時效,但須在碰撞日起 2 年的請求權時效內聲請(海商法第99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海商法扣船(第100條)一般民訴假扣押(民訴522)
適用範圍船舶碰撞的加害船舶一般金錢請求權標的財產
釋明門檻釋明請求權與標的船舶即可,門檻低須釋明有日後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
境外行為公海/外國碰撞,船入我國領海仍可扣無此特殊延伸
放行機制得以銀行/保險人書面保證代替現金擔保原則提供現金或有價證券擔保
策略效果扣住高價值船舶,逼出快速和解凍結帳戶或不動產,威脅性較分散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事保全法に基づく船舶の仮差押え(商法海商編・船舶先取特権と連動)
🇰🇷 韓國민사집행법상 선박 가압류 (상법 해상편 선박우선특권 연계)
🇨🇳 中國《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章 船舶扣押(第12-29条)
🇩🇪 德國ZPO §§ 916 ff. (dinglicher Arrest in Seeschiffe); Internationales Übereinkommen über den Arrest von Seeschiffen 1952
🇫🇷 法國Saisie conservatoire de navire (Convention de Bruxelles du 10 mai 1952; Code des transports art. L5114-20 et s.)
🇺🇸 美國Supplemental Admiralty Rules B (maritime attachment) & C (arrest of vessel), Fed. R. Civ. P.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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