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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第 10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船舶在中華民國領海內水港口河道內碰撞者,法院對於加害之船舶,得扣押之。
  2. 碰撞不在中華民國領海內水港口河道內,而被害者為中華民國船舶或國民,法院於加害之船舶進入中華民國領海後,得扣押之。
  3. 前兩項被扣押船舶得提供擔保,請求放行。
  4. 前項擔保,得由適當之銀行或保險人出具書面保證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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