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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海商法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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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碰撞所生之請求權,自碰撞日起算,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海商法第99條規定,因船舶碰撞所生請求權自碰撞日起算,兩年不行使即消滅,採固定起算點,較民法侵權時效更嚴格。

Q · 船舶碰撞後求償有時間限制嗎?

有,從碰撞當天起算兩年,過期請求權消滅

依海商法第99條,因船舶碰撞所生之請求權,自碰撞日起算經過兩年不行使即消滅。關鍵在於起算點是「碰撞日」這個固定時點,而非民法侵權的「知悉損害時」。期間內若以請求、承認或起訴中斷時效,可自中斷事由終止時重新起算兩年。逾期後法院將以時效消滅為由駁回,不再審查損害大小與過失歸屬。

白話解讀

海上撞船這種事,從事故發生那一秒起,倒數計時器就開始走。兩年。期限到了,不管你的損失多大、不管對方的過失多明顯、不管你準備了多少證據,請求權自動消滅,法院連審都不會審。為什麼海商法把時效訂得比一般侵權(民法第197條)的兩年還嚴格?因為海上事故的證據壽命短得驚人:船會航行到別國、船員會換人、雷達紀錄會被覆蓋、油漬會散去、目擊船會找不到。立法者用兩年這個短時效逼迫受害者「快點處理」,因為拖越久,案件的事實認定就越不可能。但這個設計對你是雙面刃:如果你是受害者,兩年內沒提告等於白白放棄;如果你是被告船東,兩年的不確定期過了就解套,可以把帳上的潛在賠償準備金釋放出來。

法律定性

海商法第99條為船舶碰撞損害賠償請求權的特別消滅時效規定,明定請求權自碰撞日起算,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其特殊性在於採「碰撞日」為固定起算點,不同於民法第197條侵權行為「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立法目的在於因應海上事故證據快速滅失、船舶跨國航行的不確定性,使法律關係得以儘速確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跟對方一直在談和解,時效真的會繼續跑嗎?

會。除非對方明確以書面承認賠償義務(民法第129條第1項第2款),否則談判過程不會中斷時效。最安全的做法是發存證信函或請求書面確認,每次請求都能中斷時效並重新起算兩年。資深海事律師會在第18個月先發一封正式請求書中斷時效,買到額外緩衝。

Q2事故過了兩年才發現船底有隱性損害,還能告嗎?

原則上不能。本條規定「自碰撞日起算」,跟一般侵權的「知悉損害時起算」不同,沒有發現損害才開始計算的彈性。因此海事律師在事故後第一件事是請船舶檢驗師做完整潛水檢查,把所有可能的隱性損害都列入請求範圍。

Q3如果對方船是外籍船且已開到國外,兩年內怎麼來得及告?

可在中華民國法院起訴後聲請扣押該船下次進入我國領海時的扣押令(第100條),或直接在外國法院依當地時效規則起訴。實務上更常見的是透過保賠協會(P&I Club)談判,協會在全球都有理賠代理人,比跨國訴訟快得多。

Q4海商法第99條是什麼?

船舶碰撞損害賠償請求權的特別消滅時效規定,自碰撞日起算兩年不行使即消滅。

Q5船舶碰撞求償時效多久?

兩年,且自碰撞發生當天起算,逾期請求權消滅,法院不再實質審查。

Q6碰撞時效從哪一天開始算?

從碰撞日(事故發生當天)起算,不是從發現損害或查到對方身分那天。

Q7什麼情況會中斷碰撞請求權時效?

請求、對方承認、起訴三種事由可中斷,自事由終止時重新起算兩年(民法第129條)。

Q8船舶碰撞後怎麼求償才不會過時效?

確定碰撞日設提醒 → 立即蒐證鑑定 → 發存證信函中斷時效 → 期限前起訴並可扣船。

Q9怎麼中斷海商法第99條的兩年時效?

以正式請求書(存證信函)請求、取得對方書面承認、或直接起訴,皆中斷時效重新起算兩年。

Q10對方是外籍船,兩年內怎麼來得及告?

可在我國法院起訴並聲請扣押該船進港(第100條),或透過保賠協會 P&I Club 談判,比跨國訴訟快。

Q11怎麼確定碰撞日是哪一天?

以航海日誌、VDR航行紀錄、海事報告與海事評議結果認定碰撞發生日。

Q12海商法99條 vs 民法197條時效差在哪?

99條自碰撞日起算且無十年上限;197條自知悉損害時起算、最長十年。99條對受害人更嚴格。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項目海商法第99條(碰撞)民法第197條(一般侵權)海商法第56條(貨損)
起算點碰撞日(固定)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貨物受領日或應受領日
時效期間2 年2 年(最長10年)1 年
最長期間限制無10年上限延展自行為時起最長10年
適用對象船舶碰撞當事人一般侵權被害人運送契約下貨主

海商法第99條(碰撞)

起算點
碰撞日(固定)
時效期間
2 年
最長期間限制
無10年上限延展
適用對象
船舶碰撞當事人

民法第197條(一般侵權)

起算點
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
時效期間
2 年(最長10年)
最長期間限制
自行為時起最長10年
適用對象
一般侵權被害人

海商法第56條(貨損)

起算點
貨物受領日或應受領日
時效期間
1 年
最長期間限制
適用對象
運送契約下貨主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中國中國海商法第265條(船舶碰撞請求權2年時效,自碰撞事故發生之日起算)
美國46 U.S.C. § 30106(美國海事侵權請求3年時效)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181224 制定)

貨物未經船長或運送人之同意而裝載時,船舶所有人或運送人,對於其貨物之滅失或損害,不負責任。

(0510713 全文修正)

託運人對於交運貨物之種類、品質、數量、情狀及其包皮之種類、個數暨標誌之通知,應向運送人保證其正確無訛,其因通知不正確所發生或所致之一切毀損、滅失及費用,由託運人負賠償責任。   運送人對於前項賠償請求權,不得以之限制其載貨證券之責任,對抗託運人以外之第三人。

(0880622 全文修正)

因碰撞所生之請求權,自碰撞日起算,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三十九條移列。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181224 制定)

貨物未經船長或運送人之同意而裝載時,船舶所有人或運送人,對於其貨物之滅失或損害,不負責任。

(0510713 全文修正)

託運人對於交運貨物之種類、品質、數量、情狀及其包皮之種類、個數暨標誌之通知,應向運送人保證其正確無訛,其因通知不正確所發生或所致之一切毀損、滅失及費用,由託運人負賠償責任。   運送人對於前項賠償請求權,不得以之限制其載貨證券之責任,對抗託運人以外之第三人。

(0880622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三十九條移列。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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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商法第 99 條規定:「因碰撞所生之請求權,自碰撞日起算,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商法第 9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海商法第 9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