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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海商法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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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條責任,不因碰撞係由引水人之過失所致而免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海商法第98條規定,船舶碰撞的賠償責任不因引水人過失而免除,船東仍須對受害人負責,事後再向引水人追償。

Q · 撞船是引水人的錯,船東可以不賠嗎?

不行,引水人過失船東仍須負責

依海商法第98條,第96條(單一過失)與第97條(共同過失比例)所生的賠償責任,不因碰撞係由引水人之過失所致而免除。即使引水人是法律強制聘用、非船東員工、操船決策船東無權干涉,對受害人的賠償責任仍由船東承擔,船東賠償後再向引水人內部追償。

白話解讀

海上的引水人(俗稱「領港」)是專門在港口、海峽、河道幫船長操船的專家,因為這些地方水文複雜,外來船長搞不清楚水深、暗礁、潮汐。法律規定大型船舶進出特定港口必須強制聘用引水人。問題來了:如果引水人操船失誤撞到別船,船東可不可以說「不是我的人開的,我不負責」?這條斬釘截鐵地說:不行。引水人就算是被法律強制塞給你的、就算他不是你公司員工、就算他做的決定你根本無權干涉,撞船的責任還是由船東扛。這個設計看起來不公平,但邏輯很清楚:受害的另一艘船找不到引水人個人來賠(他沒那個資產),只能找船東。立法者寧可讓船東先賠,再讓船東自己去跟引水人或港務局算帳。

法律定性

海商法第98條為船舶碰撞責任之補充規定,明定第96條(單一過失責任)與第97條(共同過失比例責任)所生之賠償責任,不因碰撞係由引水人之過失所致而免除,目的在確保受害人不因引水人個人賠償能力不足而喪失求償對象。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們船東已經依法聘用合格引水人,為什麼還要負責?

因為法律的政策考量是受害人必須拿得到錢。引水人個人沒有足夠資產賠付大型海事損害,受害者如果只能告引水人等於白告。海商法98條讓船東先扛,事後再內部追償。船東保賠協會(P&I Club)的保險範圍通常涵蓋引水人責任,理賠時記得主動主張,避免保險公司用不是船員拒賠。

Q2引水人是政府指派的,政府要不要負責?

原則上不負責。引水人雖受政府監督,但執業時與船東成立私法上的委任關係,不是公務員執行職務。除非引水人辦事處或港務機關有明顯監督疏失,才有可能依國家賠償法主張,但實務上幾乎沒有勝訴案例,把資源放在向船東求償才有效率。

Q3海商法98條的請求權時效多久?

對外因碰撞所生的請求權自碰撞日起算2年,逾期消滅(海商法第99條)。船東賠償後向引水人的內部追償,則依民法一般規定。實務上海事證據滅失快,建議事故後24小時內就委託海事公證人保全VDR與AIS紀錄。

Q4海商法98條是什麼?

船舶碰撞責任的補充規定,明定引水人過失不能免除船東對受害人的賠償責任。

Q5什麼是引水人(領港)?

在港口、海峽、河道等水文複雜處引導船舶操縱的專業人員,大型船舶常須強制聘用。

Q6強制引水是什麼意思?

法律規定特定船舶進出特定港口必須聘用引水人的制度,船東無選任空間。

Q7引水人對船舶有沒有操縱權?

僅有建議權,最終決策仍在船長,但98條不因此讓船東免責。

Q8引水人撞船受害方怎麼求償?

保全VDR/AIS證據 → 鎖定加害船舶船東與保賠協會 → 引用96、97、98條主張 → 必要時聲請扣船。

Q9船東賠完怎麼向引水人追回來?

依委任關係或不當得利向引水人或引水人辦事處內部追償,通知保賠協會啟動代位求償。

Q10海事碰撞證據怎麼保全?

事故24小時內委託海事公證人,固定雷達、VDR、AIS紀錄與現場影像。

Q11怎麼計算碰撞賠償的請求時點?

自碰撞日起算2年內必須行使請求權,逾期依海商法99條消滅。

Q12海商法98條 vs 民法188條僱用人責任差在哪?

188條僱用人可主張選任監督無過失免責,98條連這個抗辯都不給船東。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項目海商法98條(引水人)民法188條(受僱人)引水人個人
責任主體船東僱用人對外通常非求償主力
免責抗辯無,引水人過失不免責可主張選任監督無過失
受害人求償便利性高,直接找船東與保賠協會低,賠付能力不足
事後追償船東向引水人內部追償僱用人向受僱人求償

海商法98條(引水人)

責任主體
船東
免責抗辯
無,引水人過失不免責
受害人求償便利性
高,直接找船東與保賠協會
事後追償
船東向引水人內部追償

民法188條(受僱人)

責任主體
僱用人
免責抗辯
可主張選任監督無過失
受害人求償便利性
事後追償
僱用人向受僱人求償

引水人個人

責任主體
對外通常非求償主力
免責抗辯
受害人求償便利性
低,賠付能力不足
事後追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美國美國一般海事法:The China, 74 U.S. (7 Wall.) 53 (1868),確立強制引水下船舶仍對碰撞負對物責任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181224 制定)

託運人於載貨證券,故意虛報貨物之性質或價值時,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對於其貨物之滅失或損害,不負責任。

(0510713 全文修正)

載貨證券,應載明左列各款事項,由運送人或船長簽名:   一、船舶名稱及國籍。   二、託運人之姓名、住所。   三、依照託運人書面通知之貨物種類、品質、數量、情狀及其包皮之種類、個數及標誌。   四、裝載港及目的港。   五、運費。   六、載貨證券之份數。   七、填發之年、月、日。   前項第三款之通知事項,如與所收貨物之實際情況有顯著跡象,疑其不相符合或無法核對時,運送人或船長得不予載明。

(0880622 全文修正)

前二條責任,不因碰撞係由引水人之過失所致而免除。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三十八條移列。

(0181224 制定)

託運人於載貨證券,故意虛報貨物之性質或價值時,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對於其貨物之滅失或損害,不負責任。

(0510713 全文修正)

載貨證券,應載明左列各款事項,由運送人或船長簽名:   一、船舶名稱及國籍。   二、託運人之姓名、住所。   三、依照託運人書面通知之貨物種類、品質、數量、情狀及其包皮之種類、個數及標誌。   四、裝載港及目的港。   五、運費。   六、載貨證券之份數。   七、填發之年、月、日。   前項第三款之通知事項,如與所收貨物之實際情況有顯著跡象,疑其不相符合或無法核對時,運送人或船長得不予載明。

(0880622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三十八條移列。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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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商法第 98 條規定:「前二條責任,不因碰撞係由引水人之過失所致而免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商法第 9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海商法第 9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