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海商法第97條規定船舶共同過失碰撞:財產損害按過失比例分擔,無法判定時平均負擔,死亡或傷害損害則由各過失船舶負連帶責任。
Q · 兩艘船相撞雙方都有錯,賠償怎麼分?
依過失比例分擔;查不出比例就各賠一半。
依海商法第97條第一項,碰撞各船有共同過失時,各依過失程度比例負責;若證據不足、無法判定過失輕重,則由各方平均分擔(即各半)。但第二項對「死亡或傷害」所生損害例外採連帶責任:有過失的各船舶都要對受害人負全額責任,受害家屬可向任一過失船舶請求全部賠償,不受該船過失比例限制,賠付後再由各船舶內部依比例求償。
兩艘船在海上撞在一起,誰賠誰?這條給的答案不是「誰先動手誰負責」,而是「誰錯多少賠多少」。法官會把雙方的過失切成百分比:你 70%、我 30%,賠償金就照這個比例分。聽起來公平,但藏了一個對你非常不利的設計:如果證據不夠、誰也說不清誰錯比較多,法律直接判「平均分擔」。這代表你如果是受害較重的那方,沒有蒐證能力或沒第一時間請海事鑑定,可能本來對方錯 80% 你只錯 20%,最後變成各賠一半。但對人命傷亡這條翻盤了:第二項說對死亡或傷害的賠償是「連帶責任」,意思是受害家屬可以向任何一艘有過失的船全額求償,不必管那艘船過失只佔 10%。這是給生命比給財產更厚的保護。
海商法第97條規範船舶共同過失碰撞的責任分配:財產損害依各船過失程度比例分擔,無法判定輕重時由各方平均負擔;對死亡或傷害所生之損害,則由有過失之各船舶負連帶責任,受害人得向任一過失船舶請求全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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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件事不是反駁,是封存證據。請船員立即備份 VDR、雷達、車鐘紀錄、海圖標繪,並在 24 小時內請海事公證人到場。海商法第97條第一項規定不能判定過失輕重時平均分擔,只要你能拿出證據證明對方錯較多,比例就會往你有利方向偏。法庭只看書面證據,沒有 VDR 截圖講話再有道理也沒用。
可以,而且可以向你全額求償。海商法第97條第二項規定有過失的各船舶對死亡或傷害負連帶責任,受害家屬挑誰告就告誰,不必照過失比例分頭求償。你被全額賠付後,可依民法第280條向另一艘船主張內部分擔追回 70%。實務上家屬幾乎都挑賠付能力最強或最易在台訴訟的船東告。
可以但很難。不能判定過失輕重是法官的事實認定,二審通常尊重一審判斷,除非有新證據。與其賭上訴,不如在事故當下就把證據封死。海事案件的勝負九成以上在事故後 72 小時就決定,上法院只是把已決定的結果寫成判決書。
依各船過失程度比例分擔財產損害;無法判定輕重時各方平均負責,即各賠一半。
第1項管財產損害採比例分擔,第2項管死亡傷害採連帶責任,舉證與求償方式完全不同。
缺乏 VDR、雷達紀錄、目擊船舶與海事鑑定,法官無從區分各船過失比例的情況。
對死傷損害,每艘過失船都負全部給付義務,受害人可向任一船全額求償,不受其過失比例限制。
蒐證並在24小時內請海事公證人到場,封存 VDR、雷達與航行紀錄,再通知保賠協會。
先定各船過失比例,再就財產損害按比例計算;死傷損害則可向任一過失船全額請求。
用 VDR、雷達回放、AIS 軌跡、目擊船舶與海事鑑定報告,證明對方違反國際避碰規則。
依民法第280條向其他過失船舶主張內部分擔,按其過失比例追償,和解書須保留求償權。
96條是單一船舶過失由該船全責;97條是共同過失依比例分擔,死傷另採連帶。
| scenario | legal_basis | result |
|---|---|---|
| 因不可抗力碰撞 | 海商法第95條 | 被害人不得請求損害賠償 |
| 單一船舶過失碰撞 | 海商法第96條 | 由該過失船舶負全部損害賠償責任 |
| 共同過失(財產損害) | 海商法第97條第1項 | 依過失比例分擔,無法判定時平均負擔 |
| 共同過失(死亡或傷害) | 海商法第97條第2項 | 各過失船舶負連帶責任,受害人可向任一船全額求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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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可歸責於船舶所有人、運送人,或其代理人之事由所致之滅失或損害,船舶所有人運送人不負責任。 為前項不負責之主張者,應負舉證之責。
運送人或船長於貨物裝載後,因託運人之請求,應發給載貨證券。
碰撞之各船舶有共同過失時,各依其過失程度之比例負其責任,不能判定其過失之輕重時,各方平均負其責任。 有過失之各船舶,對於因死亡或傷害所生之損害,應負連帶責任。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三十七條移列。 二、因慮及船舶連環碰撞之情形,爰修正本條第一項「雙方」為「各方」。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因不可歸責於船舶所有人、運送人,或其代理人之事由所致之滅失或損害,船舶所有人運送人不負責任。 為前項不負責之主張者,應負舉證之責。
運送人或船長於貨物裝載後,因託運人之請求,應發給載貨證券。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三十七條移列。 二、因慮及船舶連環碰撞之情形,爰修正本條第一項「雙方」為「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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