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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7 年上字第 7633 號
判例要旨
(一)租賃房屋之契約,並無反對轉租之約定者,依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承租人雖得將房屋一部轉租他人,然如將房屋全部轉租他人,則雖無此約定,亦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為之。
(二)被上訴人前以上訴人將其向被上訴人承租之房屋一部轉租於他人為原因,訴請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雖曾受敗訴之確定判決,然其在本件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既係以上訴人在後將房屋全部轉租他人為訴之原因,則自不能謂其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係屬同一,又何能謂其係在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