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3 年上字第 764 號
判例要旨
債務人將其土地出租於債權人,以其應付之租穀扣作借款之利息,僅須支付租穀之餘額者,雖其扣作利息之租穀按支付時市價折算為金錢,已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而債務人於其請求支付租穀之餘額時,或於債權人支付租穀之餘額時,不請求支付超過部分之租穀者,即應認為超過部分之利息已任意給付,自不得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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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將其土地出租於債權人,以其應付之租穀扣作借款之利息,僅須支付租穀之餘額者,雖其扣作利息之租穀按支付時市價折算為金錢,已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而債務人於其請求支付租穀之餘額時,或於債權人支付租穀之餘額時,不請求支付超過部分之租穀者,即應認為超過部分之利息已任意給付,自不得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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