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7 年上字第 8141 號
判例要旨
房屋之租賃一經出租人移轉占有後,出租人能否收回房屋應受法律之限制,非可任意終止租約。故縱令某甲與某乙間之租約已合法成立,某甲並負有交付租賃物之義務,但此項義務之履行,既在某甲將房屋另租他人移轉占有之後,自不能謂無法律上之障礙,此項障礙應包括於給付不能觀念之中。原判決以給付不能為理由,駁回某乙請求交屋之訴,尚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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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之租賃一經出租人移轉占有後,出租人能否收回房屋應受法律之限制,非可任意終止租約。故縱令某甲與某乙間之租約已合法成立,某甲並負有交付租賃物之義務,但此項義務之履行,既在某甲將房屋另租他人移轉占有之後,自不能謂無法律上之障礙,此項障礙應包括於給付不能觀念之中。原判決以給付不能為理由,駁回某乙請求交屋之訴,尚無不當。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