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嗣子成年後亡故,依法祇能為該嗣子立子,無更為其父立子之理。 (二) 將已死之繼子廢除,另行擇立,即被繼人本人亦不能如此辦理,親屬會議豈能有此權限。
廢 18 年上字第 817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17 年 12 月 31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58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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