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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9 年台抗字第 86 號

日期 69 年 02 月 13 日

判例要旨

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為法院依該證券之原持有人因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聲請以公示方法,催告不明之現在持有該證券之人於一定期間內向法院申報權利。如不申報,使生失權效果之特別程序。現在持有證券之人,欲主張權利,僅須將證券提出於法院,由法院通知聲請人閱覽無訛後,公示摧告程序即告終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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