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權亦財產權一種,應由全體繼承人共同繼承而為公同共有,依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準用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上訴人如欲終止租約,應向全體繼承人為之,始生終止租約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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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年台上字第 892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62 年 04 月 18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169、17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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