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依強制執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僅得就分配表金額之計算,及分配之次序等事項請求判決,此觀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不難明瞭。若主張執行法院未將其參與分配之債權列入分配表,而請求列入,則非以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所能救濟。
廢 74 年台上字第 899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74 年 04 月 11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128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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