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年上字第 90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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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年上字第 90 號
判例要旨
(一) 受扶養權利者對於已定之扶養程度,雖得因生活程度之增高請求變更之,惟其變更之標準,應仍以請求變更時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為衡。
(二) 當事人在第一審起訴,應繳納之審判費未經繳納或繳不足額,第一審法院為本案判決者,訴訟程序固非無瑕疵,惟此項訴訟要件之欠缺,第二審法院儘可定期命其補正,一經補正,訴訟程序之瑕疵即行除去,倘原告不遵命補正,則應以其訴為不合法而駁回之,亦無援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將該事件發回第一審法院之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