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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年上字第 916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19 年上字第 916 號

日期 18 年 12 月 31 日

判例要旨

(一)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原得對於加害人請求給付賠償相當之金額,但須他人有不法加害之行為,方得對之為此請求。

(二) 習慣法則之存在與否,除主張之當事人依法提出證據外,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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