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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0 年台上字第 916 號

日期 40 年 06 月 20 日

判例要旨

推事非參與為判決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判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甚明,故參與判決之推事而未參與為判決基礎之辯論者,即為同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款所謂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40 年台上字第 916 號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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