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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0 年台上字第 919 號

日期 50 年 05 月 10 日

判例要旨

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由任何共有人之聲請,命為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或變賣原物為價金之分配,此等分割方法之判決一經確定,則各共有人對他共有人因分割而取得之物,按其應有部分,即應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義務。不得於判決確定後,再行主張使用已久,交還困難,以圖翻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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