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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8 年台上字第 928 號

日期 48 年 06 月 26 日

判例要旨

地上權係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其以有建築物為目的者,並不禁止先設定地上權,然後在該地上進行建築,且地上權之範圍,不以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等本身占用之土地為限,其周圍之附屬地,如房屋之庭院,或屋後之空地等,如在設定之範圍內,不得謂無地上權之存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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