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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850-1 條(農育權之定義)

  1. 1.稱農育權者,謂在他人土地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之權。
  2. 2.農育權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但以造林、保育為目的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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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850-1 條規定農育權為在他人土地從事農林漁牧或保育之物權,期限最長 20 年,造林、保育為目的者不受限。

Q · 想在別人的農地長期種田養魚,法律怎麼保障?

依民法第 850-1 條,農育權是登記在土地上的物權,允許非地主在他人土地從事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最長 20 年(造林、保育為目的者不受此限)。物權追著土地走,地主換人也不影響,比租賃權強很多。

白話解讀

你家旁邊那塊別人的地,你想拿來種果樹、養魚、放牧,甚至做森林保育,法律上有一個正式的名字叫「農育權」。這不是口頭借用,不是租約,是一個可以拿去銀行設定抵押的「物權」,寫進地政登記簿,對所有人都有效力。但這裡藏了一個很多人不知道的天花板:最長只能設定 20 年。你跟地主簽了 30 年?自動縮成 20 年,多出來的 10 年法律上不存在。唯一的例外是造林和保育,因為一棵樹長成需要幾十年,法律不會逼你砍半成品。這條是民國 99 年全新創設的,取代了清朝留下來的「永佃權」。名字換了,本質也換了:永佃權是永久的,農育權有期限。如果你正在談農地使用的合約,你最好先搞清楚你拿到的是哪一種權利。

法律定性

民法第 850-1 條規定之農育權,係用益物權之一種,指權利人在他人土地上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之權利,存續期間原則上不得逾 20 年,但以造林、保育為目的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本條於民國 99 年增訂,取代清末民初承襲之永佃權制度。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農育權是什麼?

在他人土地從事農林漁牧或保育的物權,登記後對所有人有效。

Q2農育權最長可以設定幾年?

原則 20 年,造林、保育為目的者不受限制。

Q3農育權跟租地差在哪?

農育權是物權登記在土地上,租賃是債權只約束簽約雙方。

Q4農育權可以蓋房子嗎?

不行,那是地上權的範圍。農育權限定農業用途。

Q5永佃權跟農育權差在哪?

永佃權永久(已刪除),農育權最長 20 年(除造林保育)。

Q6農育權超過 20 年會怎樣?

自動縮短為 20 年,超過部分無效。

Q7農育權怎麼登記?

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請他項權利登記。

Q8農育權可以繼承嗎?

可以,農育權為財產權,得依民法繼承編規定繼承。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農育權租賃權地上權
權利性質物權(登記,對世效力)債權(僅約束簽約雙方)物權(登記,對世效力)
使用目的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保育依契約約定,範圍廣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
存續期間上限20 年(造林保育除外)20 年(民法 §449,得續訂)無上限
土地易主時新所有人繼受義務視類型而定(買賣破租賃 vs 不破租賃)新所有人繼受義務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第 270 條(永小作權)+ 民法第 265 條(地上權部分含農業用途)
🇰🇷 韓國민법 제303조(전세권)+ 농지법상 임차권(舊 영소작권於 1995 年廢止)
🇨🇳 中國民法典第 330 條(土地承包經營權)+ 民法典第 339 條(土地經營權)
🇩🇪 德國BGB § 1018(Grunddienstbarkeit)+ BGB § 581 ff.(Landpacht 但屬債權)
🇫🇷 法國Code rural L411-1 ff.(bail rural - 屬農地租賃)+ Code civil 578(usufruit)
🇺🇸 美國Common law profit à prendre + agricultural leasehold(屬租賃非物權)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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