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850-1 條(農育權之定義)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稱農育權者,謂在他人土地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之權。
- 農育權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但以造林、保育為目的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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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en071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注意:他人土地
pqoo0214
2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農育權補充說明:
財政部72年04月26日台財稅第32804號函
要旨:
【山胞(現行法改稱原住民)遺產中租地造林權可無須予以估價課稅】
關於租地造林權,依來函所附00縣稅捐稽徵處查稱「租地造林地山胞(現行法改稱原住民)僅具承租使用暨收益權,平時無需支付租金,俟收益時再按實物收成情形分成繳交」,既平時無需支付租金,其與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三十條所規定承租權即有不同,可無須予以估價課稅。
https://lawsnote.com/itp-rule/5dc891885ae6bb9556a5ac4f?t=3663269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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