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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850-2 條(農育權之終止)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農育權未定有期限時,除以造林、保育為目的者外,當事人得隨時終止之。
  2. 前項終止,應於六個月前通知他方當事人。
  3. 第八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於農育權以造林、保育為目的而未定有期限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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