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850-2 條(農育權之終止)
- 1.農育權未定有期限時,除以造林、保育為目的者外,當事人得隨時終止之。
- 2.前項終止,應於六個月前通知他方當事人。
- 3.第八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於農育權以造林、保育為目的而未定有期限者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850-2 條規範未定期限農育權之終止,原則上雙方可隨時終止但須 6 個月前通知,造林保育用途則須法院裁定。
Q · 沒約期限的農育權,地主想收回怎麼辦?
依民法第 850-2 條,未定期限的農育權,雙方都可以隨時終止,但必須在 6 個月前通知對方。例外是造林、保育用途的農育權,因為涉及長期投入,不能單方面終止,必須向法院聲請裁定,由法院判斷是否合理。六個月從對方「收到」通知日起算,不是寄出日,算錯就無效。
白話解讀
你把地租給別人種田養魚,雙方沒約定期限,結果對方種了十年你想收回來,可以嗎?這條告訴你:可以,但要提前六個月通知。聽起來簡單,魔鬼在但書裡。如果對方是來種樹或做生態保育的,你不能隨時喊停,因為一棵樹長二十年才成材,你讓人家種了十五年突然收回去,等於把別人十五年的心血一刀砍斷。這時候只能請法院來裁定一個合理的存續期間,或者等到造林保育的目的已經不存在了,才能透過法院終止。換句話說,這條把「未定期限的農育權」分成兩種命運:一般用途的,雙方隨時可以優雅分手,只要給六個月緩衝;造林保育的,分手要法院同意。地主和農育權人的力量在這條裡是對等的,任何一方都可以發動終止。
法律定性
民法第 850-2 條規範未定期限農育權的終止規則。原則上雙方當事人可隨時終止,但須提前六個月通知;例外是造林或保育用途者,因涉及長期投資與生態目的,必須準用第 833-1 條由法院裁定存續期間或終止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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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未定期限的農育權可以隨時收回嗎?▾
原則上可以,但要 6 個月前通知對方
Q2造林保育的農育權地主能收回嗎?▾
不能單方終止,必須向法院聲請裁定
Q3六個月通知期怎麼算?▾
從對方收到通知日起算,不是寄出日
Q4農育權人也能主動終止嗎?▾
可以,雙方當事人都有終止權
Q5終止通知一定要書面嗎?▾
法條未限定,但口頭難舉證實務上必用存證信函
Q6造林目的消滅後地主才能收回嗎?▾
是,目的消滅後可向法院聲請終止
Q7沒登記的農育權能適用本條嗎?▾
終止權雙方都有但不能對抗第三人
Q8終止後地上的工作物怎麼處理?▾
依民法 850-7、850-9 處理,農育權人有取回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general_use | forestation_conservation |
|---|---|---|
| 終止方式 | 當事人單方意思表示 | 法院裁定 |
| 通知期 | 6 個月前通知 | 法院決定時點 |
| 主動發起者 | 地主或農育權人皆可 | 任一方向法院聲請 |
| 終止時機限制 | 無,隨時可發動 | 原則上造林保育目的消滅後 |
| 法條依據 | 民法 850-2 第 1、2 項 | 民法 850-2 第 3 項準用 833-1 |
| 舉證重點 | 6 個月送達日證明 | 造林計畫、林木現況、目的存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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