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民法 第 850 條

(刪除)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850 條於民國 99 年刪除,原為永佃權準用相鄰關係規定,隨永佃權整章廢除由農育權取代。

Q · 民法 850 條為什麼被刪除?我家的永佃權還算數嗎?

民法第 850 條於民國 99 年 2 月 3 日修法刪除,與第 842 條至第 849 條一併廢除整個永佃權制度。立法理由:永佃權無存續期限上限,使土地所有人與使用人永久分離,不利農地合理利用。改由農育權(第 850 條之 1 起,存續上限二十年)取代。修法前已合法設定並登記之永佃權,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 13 條之 2 仍受保護,不會自動消滅。

白話解讀

這條曾經是永佃權的準用規定,現在只剩兩個字:刪除。但這兩個字背後是一整個財產權類型的消亡。永佃權是什麼?簡單說,就是你可以永遠使用別人的農地耕作,地主不能趕你走,你也不用買下土地。聽起來很美好,但立法者在民國99年把整章砍掉了。理由很現實:永佃權讓土地所有人跟使用人永久分離,農地沒辦法被合理利用,而且實務上設定登記的案件少到可憐,僅有的案件還多半是為了保障抵押權或土地移轉而設定,根本不是拿來種田的。取而代之的是第850條之1開始的「農育權」,有期限上限(二十年),用途更明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保育),也更符合現代農地政策。如果你家祖上有永佃權,別緊張,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3條之2有過渡條款保護既有權利。

法律定性

民法第 850 條原為永佃權準用相鄰關係(第 774 條至第 798 條)等規定之依據,於民國 99 年 2 月 3 日修法時與整個永佃權章節(第 842 至 849 條)一併刪除,改由農育權(第 850 條之 1 以下)取代,舊有永佃權之既有權利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 13 條之 2 過渡條款保護。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家有永佃權的舊契約,現在還有效嗎?

要看兩個條件:第一,這個永佃權是否在民國 99 年 1 月 5 日修法前已經依法設定並完成地政登記;第二,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 13 條之 2 的過渡條款如何適用。如果已登記,原則上既有權利受保護,不會因為法條刪除而自動消滅。內行人提示:去地政事務所調閱土地登記謄本,確認「他項權利部」有沒有永佃權的登記紀錄,口說無憑,登記才算數。

Q2永佃權跟農育權到底差在哪?

最大差別是期限。永佃權沒有存續期間上限,理論上可以「永遠」使用別人的地。農育權(民法第 850 條之 1)上限二十年,造林或保育目的除外。第二個差別是用途範圍:農育權明確列舉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保育六種,比永佃權更具體。內行人提示:如果你需要長期使用農地,現在該談的是農育權設定,不是找舊的永佃權範本。

Q3民法 850 條是什麼?

已刪除條文,原為永佃權準用相鄰關係之規定,民國 99 年隨永佃權整章廢除而失效,由農育權取代。

Q4永佃權是什麼?跟農育權差在哪?

永佃權為支付佃租而永久耕作他人土地之物權,無期限上限;農育權最長二十年,用途擴及森林養殖畜牧保育。

Q5法條上寫「(刪除)」是什麼意思?

立法者廢止該條規定,但條號保留以維持條文編號連續性,避免影響其他條文之引用。

Q6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 13 條之 2 是什麼?

規範永佃權廢除後既有權利之過渡保護及定期轉換規定,避免修法剝奪既得權。

Q7我家有舊永佃權登記怎麼辦?

到地政事務所調登記謄本確認他項權利部 → 比對設定日期 → 依過渡條款處理或合意轉換為農育權。

Q8永佃權怎麼轉換為農育權?

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 13 條之 2,由永佃權人與土地所有人合意後,備齊文件至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異動。

Q9永佃權登記怎麼查?

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登記謄本,查閱「他項權利部」即可確認永佃權登記狀態及權利人。

Q10辦理永佃權塗銷或轉換要多少錢?

登記規費依案件複雜度約 NT$ 數千元,若委由地政士辦理另計服務費 1-3 萬元,律師見證另計。

Q11永佃權 vs 農育權差在哪?

期限:永佃權永久 vs 農育權 20 年;用途:永佃權限耕作 vs 農育權含六種;存廢:永佃權已刪除 vs 農育權現行。

Q12永佃權 vs 地上權差在哪?

永佃權限於農地耕作;地上權為建築或工作物之用。標的、用途、目的完全不同的兩種用益物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永佃權農育權
存續期間無期限上限(永久)最長二十年(造林、保育例外)
權利性質土地所有人與使用人永久分離有期限之用益物權
用途範圍限於耕作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保育六類
現行效力民國 99 年刪除(既有登記過渡保護)現行有效(民法 850-1 起)
新設可能不可新設可新設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第 270 条至第 279 条(永小作権)— 日本仍保留此制度,期限可達 50 年
🇰🇷 韓國민법 구 영소작권(1962 년 폐지)— 韓國亦已廢除,類似台灣之制度淘汰路徑
🇨🇳 中國民法典第 330-343 条(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 344-356 条(建設用地使用權)— 採承包制取代永佃
🇩🇪 德國BGB 無永佃權,歷史上之 Erbpacht 已廢除,現以 Erbbaurecht(地上權,ErbbauRG 1919)規範
🇫🇷 法國Code rural et de la pêche maritime L451-1 起(bail emphytéotique,永佃式長期租賃,18-99 年)— 現仍存在
🇺🇸 美國Common law 無對應大陸法系永佃權,類似制度為 long-term ground lease 或 perpetual lease(合約性質非物權)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