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850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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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850 條於民國 99 年刪除,原為永佃權準用相鄰關係規定,隨永佃權整章廢除由農育權取代。
Q · 民法 850 條為什麼被刪除?我家的永佃權還算數嗎?
民法第 850 條於民國 99 年 2 月 3 日修法刪除,與第 842 條至第 849 條一併廢除整個永佃權制度。立法理由:永佃權無存續期限上限,使土地所有人與使用人永久分離,不利農地合理利用。改由農育權(第 850 條之 1 起,存續上限二十年)取代。修法前已合法設定並登記之永佃權,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 13 條之 2 仍受保護,不會自動消滅。
白話解讀
這條曾經是永佃權的準用規定,現在只剩兩個字:刪除。但這兩個字背後是一整個財產權類型的消亡。永佃權是什麼?簡單說,就是你可以永遠使用別人的農地耕作,地主不能趕你走,你也不用買下土地。聽起來很美好,但立法者在民國99年把整章砍掉了。理由很現實:永佃權讓土地所有人跟使用人永久分離,農地沒辦法被合理利用,而且實務上設定登記的案件少到可憐,僅有的案件還多半是為了保障抵押權或土地移轉而設定,根本不是拿來種田的。取而代之的是第850條之1開始的「農育權」,有期限上限(二十年),用途更明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保育),也更符合現代農地政策。如果你家祖上有永佃權,別緊張,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3條之2有過渡條款保護既有權利。
法律定性
民法第 850 條原為永佃權準用相鄰關係(第 774 條至第 798 條)等規定之依據,於民國 99 年 2 月 3 日修法時與整個永佃權章節(第 842 至 849 條)一併刪除,改由農育權(第 850 條之 1 以下)取代,舊有永佃權之既有權利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 13 條之 2 過渡條款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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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 850 條是什麼?▾
已刪除條文,原為永佃權準用相鄰關係之規定,民國 99 年隨永佃權整章廢除。
Q2為什麼民法 850 條被刪除?▾
永佃權無期限上限,使土地所有人與使用人永久分離,不利農地合理利用。
Q3永佃權跟農育權差在哪?▾
永佃權無期限上限,農育權上限二十年;永佃權永久分離土地與使用人,農育權到期回歸地主。
Q4舊永佃權還有效嗎?▾
修法前已合法登記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 13 條之 2 仍受保護。
Q5怎麼查我家土地有沒有永佃權登記?▾
去地政事務所調閱土地登記謄本「他項權利部」確認。
Q6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13-2 是什麼?▾
規範永佃權刪除後既有權利之過渡保護及定期之轉換規定。
Q7永佃權怎麼轉農育權?▾
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 13 條之 2,期限屆滿前可依約定或合意轉換。
Q8永佃權跟地上權差在哪?▾
永佃權限於農地耕作,地上權為建築或其他工作物之用,標的與用途完全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永佃權 | 農育權 |
|---|---|---|
| 存續期間 | 無期限上限(永久) | 最長二十年(造林、保育例外) |
| 權利性質 | 土地所有人與使用人永久分離 | 有期限之用益物權 |
| 用途範圍 | 限於耕作 | 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保育六類 |
| 現行效力 | 民國 99 年刪除(既有登記過渡保護) | 現行有效(民法 850-1 起) |
| 新設可能 | 不可新設 | 可新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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