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民法 第 850 條

(刪除)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850 條於民國 99 年刪除,原為永佃權準用相鄰關係規定,隨永佃權整章廢除由農育權取代。

Q · 民法 850 條為什麼被刪除?我家的永佃權還算數嗎?

民法第 850 條於民國 99 年 2 月 3 日修法刪除,與第 842 條至第 849 條一併廢除整個永佃權制度。立法理由:永佃權無存續期限上限,使土地所有人與使用人永久分離,不利農地合理利用。改由農育權(第 850 條之 1 起,存續上限二十年)取代。修法前已合法設定並登記之永佃權,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 13 條之 2 仍受保護,不會自動消滅。

白話解讀

這條曾經是永佃權的準用規定,現在只剩兩個字:刪除。但這兩個字背後是一整個財產權類型的消亡。永佃權是什麼?簡單說,就是你可以永遠使用別人的農地耕作,地主不能趕你走,你也不用買下土地。聽起來很美好,但立法者在民國99年把整章砍掉了。理由很現實:永佃權讓土地所有人跟使用人永久分離,農地沒辦法被合理利用,而且實務上設定登記的案件少到可憐,僅有的案件還多半是為了保障抵押權或土地移轉而設定,根本不是拿來種田的。取而代之的是第850條之1開始的「農育權」,有期限上限(二十年),用途更明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保育),也更符合現代農地政策。如果你家祖上有永佃權,別緊張,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3條之2有過渡條款保護既有權利。

法律定性

民法第 850 條原為永佃權準用相鄰關係(第 774 條至第 798 條)等規定之依據,於民國 99 年 2 月 3 日修法時與整個永佃權章節(第 842 至 849 條)一併刪除,改由農育權(第 850 條之 1 以下)取代,舊有永佃權之既有權利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 13 條之 2 過渡條款保護。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 850 條是什麼?

已刪除條文,原為永佃權準用相鄰關係之規定,民國 99 年隨永佃權整章廢除。

Q2為什麼民法 850 條被刪除?

永佃權無期限上限,使土地所有人與使用人永久分離,不利農地合理利用。

Q3永佃權跟農育權差在哪?

永佃權無期限上限,農育權上限二十年;永佃權永久分離土地與使用人,農育權到期回歸地主。

Q4舊永佃權還有效嗎?

修法前已合法登記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 13 條之 2 仍受保護。

Q5怎麼查我家土地有沒有永佃權登記?

去地政事務所調閱土地登記謄本「他項權利部」確認。

Q6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13-2 是什麼?

規範永佃權刪除後既有權利之過渡保護及定期之轉換規定。

Q7永佃權怎麼轉農育權?

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 13 條之 2,期限屆滿前可依約定或合意轉換。

Q8永佃權跟地上權差在哪?

永佃權限於農地耕作,地上權為建築或其他工作物之用,標的與用途完全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永佃權農育權
存續期間無期限上限(永久)最長二十年(造林、保育例外)
權利性質土地所有人與使用人永久分離有期限之用益物權
用途範圍限於耕作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保育六類
現行效力民國 99 年刪除(既有登記過渡保護)現行有效(民法 850-1 起)
新設可能不可新設可新設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第 270 条至第 279 条(永小作権)— 日本仍保留此制度,期限可達 50 年
🇰🇷 韓國민법 구 영소작권(1962 년 폐지)— 韓國亦已廢除,類似台灣之制度淘汰路徑
🇨🇳 中國民法典第 330-343 条(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 344-356 条(建設用地使用權)— 採承包制取代永佃
🇩🇪 德國BGB 無永佃權,歷史上之 Erbpacht 已廢除,現以 Erbbaurecht(地上權,ErbbauRG 1919)規範
🇫🇷 法國Code rural et de la pêche maritime L451-1 起(bail emphytéotique,永佃式長期租賃,18-99 年)— 現仍存在
🇺🇸 美國Common law 無對應大陸法系永佃權,類似制度為 long-term ground lease 或 perpetual lease(合約性質非物權)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