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就其管轄區域內依法提起之民、刑訴訟原有審判權,如被告為締有領事裁判權條約之外國人,在該條約未廢除以前,雖應受其限制,但該外國人祇可於第一審時以此為抗辯之理由,而不應於抗辯權拋棄後主張審判無效。
廢 18 年上字第 932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17 年 12 月 31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88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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