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係指房屋與基地分屬不同之人所有,房屋所有人對於土地並有地上權、典權或租賃關係存在之情形而言。
69 年台上字第 945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69 年 04 月 09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第 73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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