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426-2 條(租用基地建築房屋之優先購買權)
- 1.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出賣房屋時,基地所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 2.前項情形,出賣人應將出賣條件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權人於通知達到後十日內未以書面表示承買者,視為放棄。
- 3.出賣人未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而為所有權之移轉登記者,不得對抗優先承買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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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租地建屋者與基地所有人互享優先承買權,出賣方須以書面通知對方出賣條件,對方十日內未表示承買即視為放棄,未通知逕過戶者不得對抗優先承買權人。
Q · 地主沒通知就把我租的基地賣掉了,我還能主張優先買嗎?
依民法第426條之2第3項,出賣人未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而逕為所有權移轉登記者,該次移轉不得對抗優先承買權人。也就是說,地主跳過通知直接把基地過戶給第三人,買方取得的所有權無法對抗租地建屋者的優先承買權,承租人仍得依同樣條件主張承購;若已合法書面通知,則須於通知達到後十日內以書面表示承買,逾期視為放棄。
白話解讀
想像一個奇怪的局面:你在別人的地上蓋了一棟房子,合法地。你有房子,他有土地,兩件事綁在一起但分屬不同人。這種「地是別人的、房子是我的」的結構,在台灣比你以為的常見得多。426之2 做的事情是:當任何一方想把自己那份賣掉的時候,另一方有「同樣條件優先買」的權利。地主要賣地?房客可以用同樣的價格先買。房客要賣房?地主可以用同樣的價格先買。這不是客氣,是法律強制的。而且遊戲規則非常硬:賣方必須用書面通知對方出賣條件,對方收到後只有十天決定。最狠的是第三項:如果賣方偷偷過戶不通知你?那次過戶對你無效,你照樣可以主張優先購買。這條法律的設計目的只有一個:讓土地跟房子回到同一個人手上,結束這種彆扭的分離狀態。
法律定性
民法第426條之2為基地租賃優先承買權之規範: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於出租人出賣基地、或承租人出賣房屋時,相對人享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出賣人應以書面通知出賣條件,優先承買權人於通知達到後十日內未以書面表示承買視為放棄,且未經書面通知逕為移轉登記者不得對抗優先承買權人,目的在促使土地與房屋所有合一、減少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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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426條之2是什麼?▾
規範基地租賃雙方的優先承買權,租地建屋者與基地所有人在對方出賣時,可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
Q2地主賣基地一定要通知房客嗎?▾
要。出賣人須以書面通知出賣條件,未書面通知逕為移轉登記者不得對抗優先承買權人。
Q3優先承買權多久內要決定?▾
書面通知達到後十日內,須以書面表示承買,逾期視為放棄。
Q4口頭或LINE通知算數嗎?▾
本條明定書面通知,且須完整載明出賣條件;口頭、LINE的證據力與形式常被認定不符要求。
Q5優先承買要付一樣的價格嗎?▾
要。核心是同樣條件,包含總價、付款方式、期限等,不是打折承購。
Q6地主偷偷過戶給別人怎麼辦?▾
依第3項該移轉不得對抗你,可向法院主張優先承購並聲請假處分禁止再移轉。
Q7承租人賣房子地主也有優先承買權嗎?▾
有。承租人出賣房屋時,基地所有人同樣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Q8優先承買權有沒有時效?▾
通知後為十日除斥期間;未通知時權利不因時間經過而消滅,惟相關請求權適用一般15年消滅時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民法426條之2 | 土地法104條 |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15條 |
|---|---|---|---|
| 適用對象 |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之雙方 | 基地或耕地承租人 | 耕地承租人 |
| 通知方式 | 書面通知出賣條件 | 書面通知出賣條件 | 書面通知 |
| 決定期間 | 通知達到後10日 | 通知後10日 | 通知後15日 |
| 未通知效果 | 不得對抗優先承買權人 | 不得對抗承租人 | 得主張優先承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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