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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426-2租用基地建築房屋之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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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出賣房屋時,基地所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2. 2.前項情形,出賣人應將出賣條件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權人於通知達到後十日內未以書面表示承買者,視為放棄。
  3. 3.出賣人未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而為所有權之移轉登記者,不得對抗優先承買權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租地建屋者與基地所有人互享優先承買權,出賣方須以書面通知對方出賣條件,對方十日內未表示承買即視為放棄,未通知逕過戶者不得對抗優先承買權人。

Q · 地主沒通知就把我租的基地賣掉了,我還能主張優先買嗎?

能。未書面通知的移轉登記不得對抗你的優先承買權

依民法第426條之2第3項,出賣人未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而逕為所有權移轉登記者,該次移轉不得對抗優先承買權人。也就是說,地主跳過通知直接把基地過戶給第三人,買方取得的所有權無法對抗租地建屋者的優先承買權,承租人仍得依同樣條件主張承購;若已合法書面通知,則須於通知達到後十日內以書面表示承買,逾期視為放棄。

白話解讀

想像一個奇怪的局面:你在別人的地上蓋了一棟房子,合法地。你有房子,他有土地,兩件事綁在一起但分屬不同人。這種「地是別人的、房子是我的」的結構,在台灣比你以為的常見得多。426之2 做的事情是:當任何一方想把自己那份賣掉的時候,另一方有「同樣條件優先買」的權利。地主要賣地?房客可以用同樣的價格先買。房客要賣房?地主可以用同樣的價格先買。這不是客氣,是法律強制的。而且遊戲規則非常硬:賣方必須用書面通知對方出賣條件,對方收到後只有十天決定。最狠的是第三項:如果賣方偷偷過戶不通知你?那次過戶對你無效,你照樣可以主張優先購買。這條法律的設計目的只有一個:讓土地跟房子回到同一個人手上,結束這種彆扭的分離狀態。

法律定性

民法第426條之2為基地租賃優先承買權之規範: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於出租人出賣基地、或承租人出賣房屋時,相對人享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出賣人應以書面通知出賣條件,優先承買權人於通知達到後十日內未以書面表示承買視為放棄,且未經書面通知逕為移轉登記者不得對抗優先承買權人,目的在促使土地與房屋所有合一、減少糾紛。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地主用LINE通知我他要賣地,這樣算數嗎?

嚴格來說不算。民法426條之2第2項明確要求書面通知,且須包含完整出賣條件(價格、付款方式等)。LINE訊息的證據力有爭議,且常被認為不符合本條要求的書面形式,最安全的是存證信函。內行人提示:地主只用LINE通知,可主張通知不合法、十日期限尚未起算,但收到任何形式通知都應立刻啟動評估。

Q2我想買但湊不出跟第三人一樣的價格怎麼辦?

優先承買權的核心是同樣條件,不是打折條件。第三人出價多少,你必須也出得起才能主張優先購買;但同樣條件包含付款方式與期限,第三人若分期,你也可主張同樣分期。內行人提示:若懷疑地主與買家串通灌高價格逼你買不起,可向法院主張該價格不合理,請求審查真實交易條件。

Q3我放棄了優先承買權,但地主後來用更低價賣給別人,我能反悔嗎?

可以。你放棄的是同樣條件下的優先承買權,地主後來降價等於出賣條件改變,必須以新條件重新書面通知你,優先承買權因此重新啟動。內行人提示:務必保存地主原通知的書面,日後若發現實際成交價低於通知價,那就是你重新主張權利的關鍵證據。

Q4民法426條之2是什麼?

規範基地租賃雙方的優先承買權,租地建屋者與基地所有人在對方出賣時,可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目的在使房地合一。

Q5基地優先承買權跟一般優先購買權差在哪?

本條專指基地租賃(租地建屋)場景下雙向互享,且未通知逕過戶者不得對抗權利人,具相對物權效力。

Q6什麼叫不得對抗優先承買權人?

出賣人未書面通知就過戶給第三人時,第三人取得的所有權無法對抗優先承買權人,權利人仍可主張承購。

Q7同樣條件包含哪些?

不只總價,還包含付款方式、期限等出賣條件全部,須以同等條件才能行使優先承買。

Q8地主沒通知就賣地,我怎麼主張優先承買?

調取移轉登記資料,提確認優先承買權之訴主張該移轉不得對抗你,同時聲請假處分禁止再次移轉。

Q9收到書面通知後怎麼行使優先承買權?

通知達到後十日內,以書面(建議存證信函)表示依同樣條件承買,逾期視為放棄。

Q10怎麼確認對方的書面通知合不合法?

檢查是否為書面、是否完整載明價格付款期限等出賣條件;不完整可主張十日尚未起算。

Q11主張優先承買要準備什麼證據?

租賃契約、基地上建物的所有權證明、地政移轉登記謄本、對方通知書面或缺通知之事證。

Q12民法426條之2 vs 土地法104條哪個優先適用?

土地法104條為特別規定優先適用,民法426條之2為普通法補充,兩者制度相近、決定期間皆為十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民法426條之2土地法104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15條
適用對象租用基地建築房屋之雙方基地或耕地承租人耕地承租人
通知方式書面通知出賣條件書面通知出賣條件書面通知
決定期間通知達到後10日通知後10日通知後15日
未通知效果不得對抗優先承買權人不得對抗承租人得主張優先承買

民法426條之2

適用對象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之雙方
通知方式
書面通知出賣條件
決定期間
通知達到後10日
未通知效果
不得對抗優先承買權人

土地法104條

適用對象
基地或耕地承租人
通知方式
書面通知出賣條件
決定期間
通知後10日
未通知效果
不得對抗承租人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15條

適用對象
耕地承租人
通知方式
書面通知
決定期間
通知後15日
未通知效果
得主張優先承買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中國民法典第726條(房屋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最相近之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概念)
德國BGB § 577(Vorkaufsrecht des Mieters,承租人優先承買權)
法國Loi n° 89-462 du 6 juillet 1989, art. 15-II(droit de préemption du locataire)
美國Right of first refusal(普通法契約概念,無統一成文法對應)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6

立法沿革 1

(0880402 增訂)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出賣房屋時,基地所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前項情形,出賣人應將出賣條件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權人於通知達到後十日內未以書面表示承買者,視為放棄。   出賣人未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而為所有權之移轉登記者,不得對抗優先承買權人。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建築基地之出租人將基地出賣於第三人時,承租人之租賃權雖繼續存在,然其使用與所有仍不能合一。承租人在承租基地上設置之建築物出賣於第三人時,亦然。為達到使用與所有合一之目的,促進物之利用並減少糾紛,爰參照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增訂本條。

  • 所有權名詞
(0880402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建築基地之出租人將基地出賣於第三人時,承租人之租賃權雖繼續存在,然其使用與所有仍不能合一。承租人在承租基地上設置之建築物出賣於第三人時,亦然。為達到使用與所有合一之目的,促進物之利用並減少糾紛,爰參照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增訂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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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426-2 條規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出賣房屋時,基地所有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426-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426-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