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年台上字第 946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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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8 年台上字第 946 號
判例要旨
確認之訴除確認證書真偽之訴外,應以法律關係為訴訟標的,觀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七條之規定自明。身分為法律關係發生之原因,非即法律關係之本身,身分之存在與否,乃屬一種事實問題,不得為確認之訴之標的,即在親子關係事件中,亦祇有確認收養關係成立或不成之訴,而無所謂確認養親與養子身分之訴,徵諸同去第五百七十九條之規定,益為顯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