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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7 年台上字第 949 號

日期 67 年 04 月 12 日

判例要旨

土地法已於六十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施行,依其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前段規定共有土地之處分、變更,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即可行之,非必需共有人全體同意,上訴人將共有之墓地變更使用種菜建屋,如在該法修正之後,且已獲過半數共有人及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同意,即無適用民法第八百十九條第二項餘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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