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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4 年台上字第 951 號

日期 54 年 04 月 21 日

判例要旨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其繼承人得否就被害人如尚生存所應得之利益,請求加害人賠償,學者間立說不一。要之,被害人之生命因受侵害而消滅時,其為權利主體之能力即已失去,損害賠償請求權亦無由成立,則為一般通說所同認,參以我民法就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特於第一百九十二條及第一百九十四條定其請求範圍,尤應解為被害人如尚生存所應得之利益,並非被害人以外之人所得請求賠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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