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年抗字第 100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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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年抗字第 100 號
判例要旨
(一) 送達證書,依法應由送達人作成。
(二)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五條之規定,無非因羈押中之被告身體失其自由,不能直接向法院提出書狀時,為其便利而設,並非以經由監所長官轉遞為上訴之必要程式,故事實上如逕向法院直接提出書狀,亦非法所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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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送達證書,依法應由送達人作成。
(二)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五條之規定,無非因羈押中之被告身體失其自由,不能直接向法院提出書狀時,為其便利而設,並非以經由監所長官轉遞為上訴之必要程式,故事實上如逕向法院直接提出書狀,亦非法所不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