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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年非字第 101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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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5 年非字第 101 號

日期 24 年 12 月 31 日

判例要旨

(一) 刑法第四十七條所謂累犯,係以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行或有期徒行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其成立要件,若假釋中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衹得為撤銷假釋之原因,不適用累犯之規定。被告前犯強盜案,經判處罪刑,於假釋中復犯竊盜罪,既非執行完畢或執行一部而赦免後再犯罪,自與累犯不符,原確定判決援用刑法第四十七條加重論科,顯屬違法,查原判決係不利於被告,應由本院撤銷另為判決。

(二) 假釋中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只得為撤銷假釋之原因,不適用累犯之規定,被告前犯強盜罪,經判處罪刑,於假釋中,復犯竊盜罪,既非執行完畢或執行一部而赦免後再犯罪,自與累犯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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