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8 年台上字第 1046 號
判例要旨
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款侵占公用財物罪,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屬於強制辯護之案件,原審審判筆錄,雖有律師陳述辯護意旨如辯護書所載字樣,但核閱卷宗,該律師未曾提出任何辯護書狀或上訴理由書狀,與未經辯護無異,所踐行之訴訟程序,自屬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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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款侵占公用財物罪,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屬於強制辯護之案件,原審審判筆錄,雖有律師陳述辯護意旨如辯護書所載字樣,但核閱卷宗,該律師未曾提出任何辯護書狀或上訴理由書狀,與未經辯護無異,所踐行之訴訟程序,自屬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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