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年上字第 1074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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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年上字第 1074 號
判例要旨
上海公共租界內設置之法院,其土地管轄應以案件在各該法院管轄區域內發生者為限,此徵之關於上海公共租界內中國法院之協定第五條第二項所載,其他案件在各該法院管轄區域內發生者,應由工部局捕房起訴云云,至為明顯。國際協定之效力優於國內法,該協定關於土地管轄,既有此特別規定,自無適用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之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