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7 年台上字第 1116 號
判例要旨
森林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四款所謂結夥,須有共同犯罪之故意結為一夥者,始能成立,若僅僱使他人盜伐,自己並未參加實施者,祇得論以同款下段僱使他人犯之者之罪,不能依結夥二人以上之罪論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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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四款所謂結夥,須有共同犯罪之故意結為一夥者,始能成立,若僅僱使他人盜伐,自己並未參加實施者,祇得論以同款下段僱使他人犯之者之罪,不能依結夥二人以上之罪論科。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