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準放火罪,以其燒燬之原因係由於爆炸所致,亦即藉其爆風、高熱等急烈膨脹力,致其物毀壞或焚燬之義,如單純之以火藥或煤氣等為放火之方法,並非利用其膨脹力使之炸燬者,應逕依放火罪論處,不成立該條之罪。
84 年台上字第 1134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84 年 03 月 14 日
- 資料來源:
- 司法院公報 第 41 卷 11 期 9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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