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下級法院判決之案件不得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被告因誹謗等罪案,第一審僅就誹謗部分判決,對於誣告部分並未判決,且該兩部分並無牽連關係,上訴人對該兩部分一併聲明不服,原審對於未經判決之誣告上訴部分,不就程序上駁回,竟為實體上之判決,自屬違法。
40 年台上字第 115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40 年 04 月 29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84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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