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六條規定,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係以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為限。本件被告王某違反票據法甲、乙、丙三案件,原審以其遷址不明,經就其甲案審判期日之傳票為公示送達。但其乙、丙兩案並未定審判期日傳喚,竟逕行併案審理。關於乙、丙兩案件部分,既未經合法傳喚,被告自無從到庭應訊,原審率依首開規定,不待被告陳述,對於該兩案併予逕行判決,其訴訟程序自難謂無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六款之違法。
71 年台非字第 116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71 年 08 月 04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797、91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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