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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5 年台上字第 1235 號

日期 45 年 09 月 28 日

判例要旨

刑法第二百十三條,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係以登載此種不實之事項,為其制作公文書之手段,若公文書既已依法制作完成,則縱為原制作之人,倘屬無權更改,而其擅予更改,亦應構成刑法第二百十一條之變造公文書罪,與同法第二百十三條之罪,顯不相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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