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於民國二十五年十一月間向地方法院聲請破產,至二十六年四月三十日,經該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在案,在聲請後裁定前,上訴人將另案涉訟繳存該院之出賣田業價洋八百元私自領去,盡數隱匿,致債權人受其損害,原審認為應構成詐欺破產罪,依破產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科處,於法並無不合。
29 年上字第 1258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29 年 04 月 19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58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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