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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1 年上字第 1271 號
判例要旨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二條第二項之編造現役及齡壯丁名簿故為不確實記載之罪,係指編造該名簿時,將各該壯丁名下應行記載之事項,故意為虛偽記載之積極行為而言,例如將及齡壯丁之年歲,故為增、減或將不具備免役、緩役等條件之壯丁,故意捏載其具有免役、緩役等條件者是。如係故意不將現役及齡壯丁編造入簿,即係對於應服兵役壯丁隱匿不報,自應成立同條第一項之罪,法文規定至為明瞭。本件原判決認上訴人編造現役及齡壯丁名簿,未將現役及齡壯丁之某甲列入簿內,乃復謂其係故為不確實之記載,適用上開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處斷,其法律上之見解,殊有未洽。